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吳凱立
被 告 吳宙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宙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