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林瑞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6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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