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978號
TYEV,111,桃簡,978,202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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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78號
原 告 吳俊榮
被 告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清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 後之裁判費差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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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