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蘋果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裕
被 告 游浩煒(即展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之住 所地位於花蓮縣花蓮市,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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