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1年度,721號
TYEV,111,桃簡,721,2022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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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21號
原 告 詹麗花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官寧郁律師
鄭育霜律師
被 告 趙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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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