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5號
CTDV,106,補,355,2017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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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趙憶銘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訴
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就此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而
原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算至強制退休年齡65歲共計2年7
個月,依此計算原告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0,000元【計算式:月薪40,000元×31月=1,240,000元】;至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則併入聲明第1項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惟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之部分,暫免繳納2分之1即6,638元,是本件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638元【計算式:13,276元-6,638元=6,638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由本106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
,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
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
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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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