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872號
TYEV,111,桃小,872,202206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872號
原 告 呂姿鈺
訴訟代理人 趙柏淵
被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訴訟代理人 劉依婷律師
巫芸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日與被告訂立社會住宅轉 租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約定原告以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11,000元(原告實際需支付金額為10,300元,其餘70 0元由政府補助),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 號6樓之1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約定押金為22,000元 。後原告於111年3月4日與被告簽訂社會住宅終止房屋租賃 契約書(下稱系爭終止契約書),約定系爭租約提前於111 年3月4日終止,而原告業已依約返還系爭房屋,且押金22,0 00元經扣除租金費用1,680元及匯費30元後,被告應將其餘 押金20,290元返還原告。詎被告迄未返還上開款項,為此, 爰依民法租賃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0,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系爭租約及系爭終止契約書之約定,原告終止 系爭租約後,除需返還系爭房屋與被告外,尚負有遷出戶籍 登記之義務,兩造嗣後復約定原告應於111年3月25日前遷出 戶籍登記,然原告迄未履行遷出之義務,被告依約得拒絕返 還押金,並得向原告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之費用等語,資為抗 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於110年2月2日與被告訂立系爭租約,約定原告以每月租 金11,000元(原告實際需支付金額為10,300元,其餘700元 由政府補助),向被告承租系爭房屋,並約定押金為22,000 元。後原告於111年3月4日與被告簽訂系爭終止契約書,約



定系爭租約提前於111年3月4日終止,而系爭房屋業經原告 返還與被告,然戶籍登記尚未遷出,且押金22,000元經扣除 租金費用1,680元及匯費30元後,尚餘20,290元乙情,有系 爭終止契約書、系爭租約等(見本院卷第5頁、第23至28頁 、第32至35頁)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4、22頁、第41頁背面),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原告雖主張被告依約應將押金20 ,290元返還原告,然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 原告舉證證明其已依系爭租約及系爭系爭終止契約書之內容 履行義務。經查,系爭租約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押金, 除有第13條第3項、第14條第4項及第19條第2項得抵充之情 形外,包租業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 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押金」 ;系爭終止契約書第2條則係約定:「乙方(即原告)應於 契約終止日,將租賃房屋回復至承租時之原狀,並自終止日 時清空遷讓(含戶籍遷出)連同鑰匙返還予甲方(即被告) ,並保證房屋鑰匙無複製外流。乙方如未依約返還房屋,自 終止日之翌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日止,應依原租約2倍 之月租金額,按日賠償予甲方」乙情,有系爭租約及系爭終 止契約書(見本院卷第5、33頁)在卷可參,則原告依照上 開契約條款之約定,除需將系爭房屋之實體騰空遷讓返還與 原告外,尚應將設籍在系爭房屋上之戶籍登記遷出,被告始 負有將押金或賸餘押金返還原告之義務,原告既尚未辦理戶 籍遷出之登記而未完全履行返還房屋之義務,則被告拒絕返 還賸餘押金20,290元,核屬有據。
 ㈢此外,原告復未能舉其他事證以明原告已依約完全履行給付 義務,被告應將賸餘押金20,290元返還與原告等情,是原告 請求被告返還賸餘押金20,290元,即難認有據。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29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 000元,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1/1頁


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