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787號
原 告 品信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慶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陳慶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 年4 月29日送達原 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 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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