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541號
TYEV,111,桃小,541,2022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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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
原 告 王和德
被 告 黃棨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3
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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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