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541號原 告 王和德 被 告 黃棨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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