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77號
原 告 蔡子梅
被 告 凱宏工程行即陳凱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 月10日宣判。然查,本院於111年4月25日將上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送達於被告位在桃園市八德區之戶籍地址時,被告適 於同日將戶籍遷移至新北市三重區之現址,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參。是上開通知應未能對被告合法送達,訴訟 程序容有不備,而有再開辯論重行送達之必要,爰依上述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