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1160號
TYEV,111,桃小,1160,202206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60號
原告 宋大衛
被告 詹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之住所地位 於嘉義市西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 見本院個資卷),是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以 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