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原小字,111年度,35號
TYEV,111,桃原小,35,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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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小字第35號
原 告 宋大衛
被 告 余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住所位於「 臺北市大安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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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