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433號
TYEV,110,桃簡,433,202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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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燾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紫郁、羅道舜羅道諺間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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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