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374號
原 告 亞太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豫芬
訴訟代理人 林榮元
被 告 捷恩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恩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按言詞辯論期日, 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惟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則為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第2款所明定。二、本件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未到庭,經本 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6月10 日宣判。然查,本院此前寄發之辯論通知書,有將被告法定 代理人「高恩蜜」之姓名誤植為「高思蜜」之情形,被告並 於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該通知因姓名誤植而遭退件,致其未 能收受,足認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未盡合法,而有再開 辯論並延展辯論期日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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