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95號
原 告 劉培甲
劉培浤
劉培泰
劉家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隆豐律師
被 告 廖春安
林芙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靜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前以本院109年度桃簡字第527號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 件與本件確有關連,而於109年8月17日裁定命該案件終結以 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該案件業已終結,故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並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