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94號
TYEV,108,桃簡,194,202206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94號
原 告 呂邦
訴訟代理人 王君雄律師
被 告 劉梅玲
訴訟代理人 吳啓男
楊肅欣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睿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雖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然並未提出系爭土地於其請求之起迄期間內之申報地價等
相關資料,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