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271號
SYEV,111,營簡,271,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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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覃芷辰(即被繼承人柯雅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郭慧瑩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71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雅婷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 296,868 元,及其中新臺幣128,383 元、165,222 元,均自 民國110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6.7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 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柯雅婷之 遺產範圍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 費明細表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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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