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268號
SYEV,111,營簡,268,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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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2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成旺
被 告 張展瑋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簡字第268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6 月7 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1,758 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 年11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可 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 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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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