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 年度營小字第314 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洪志芳
被 告 邱繼德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營小字第314 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 年6 月16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主文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69 元,及自民國111 年5 月7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崇文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