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司簡調字,111年度,202號
SYEV,111,營司簡調,202,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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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司簡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葉美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英成廖國書廖慧伶間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廖英成因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簡字第5767號判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36,165元本息確定。相對人廖英成之被繼承 人廖鄭嫌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57建 號建物,相對人廖英成廖國書廖慧伶依法均有繼承權利 ,詎前開不動產嗣經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而登記為相對人廖國 書所有,致聲請人無從以廖英成應繼承之權利執行受償,相 對人等所為處分遺產行為屬無償行為,該遺產之分割有害於 聲請人之債權,爰請求將相對人前開繼承分割協議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撤銷,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 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依法乃 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顯無從由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顯屬不能調 解,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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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