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831號
PCEV,111,板簡,831,2022062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831號
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訴訟代理人 秦緯瀚
被 告 棗杞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香桂

訴訟代理人 莊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簽立冷凍庫設備工程 承攬契約(下稱系爭承攬契約),並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 同)882,525元,原告依約完工後,詎被告尚積欠報酬252,52 5元未給付,經原告幾番催討仍未果。為此,原告爰依承攬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2,52 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所提出系爭承攬契約及報價單上所蓋印 之被告公司大小章皆不爭執;惟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於 110年4月18日就任,而原告主張之系爭承攬契約時間點係在 此之前,在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交接之際,前任法定代理人 與現任法定代理人間簽立有合作協議,並備註:「雙方同意 自110年4月18日止,棗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無任何應付帳款 或公司擔保、抵押、借款之情事。若有上述情事,原負責人 將自行承擔,概與陳香桂無關。」等語,認為原告應向被告 公司前負責人催討系爭承攬契約之報酬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



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 第1項、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未依系爭承攬契約給付報酬等情,業據其 提出報價單及三聯式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此亦不 爭執,則被告應依系爭承攬契約支付承攬報酬,至被告前後 任法定代理人之約定,與被告公司對外之契約責任無涉,被 告以此拒絕給付承攬報酬,並無理由。
㈢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29條第2項及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承攬報酬,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及約定利率,故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併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2,52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1/1頁


參考資料
棗杞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