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759號
原 告 朱秀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劼坤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72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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