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465號
PCEV,111,板簡,465,2022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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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李品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橋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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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橋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