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340號
PCEV,111,板簡,1340,2022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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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
原 告 李德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錫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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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