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245號
PCEV,111,板簡,1245,2022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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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45號
原 告 游文進
訴訟代理人 游富名
上原告與被告謝岳聖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佰貳拾貳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即租金額之120倍新台幣壹佰
貳拾萬元加計原告請求之租金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部分後,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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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