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661號
PCEV,111,板小,661,2022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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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661號
原 告 王能弘
被 告 何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嗣原告於111年6月1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元,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先前去被告經營之店去貼隔熱紙,因被 告之施工問題,造成隔熱紙全部都起氣泡及殘膠,雖經原告 向被告反應,惟被告均置之不理,所以原告要求解除契約, 請求被告返還報酬新臺幣(下同)5,500元 。為此,爰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500元。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照片6張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5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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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