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333號
PCEV,111,板小,2333,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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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李原彰
被 告 施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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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