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汪興傑等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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