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3094號
PCEV,109,板簡,3094,20220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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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鍾鏡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湃‧拉拉格獅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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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