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56號
原 告 何茂春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徐棠娜律師
被 告 李蘇珠貝
訴訟代理人 李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