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晉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1年2月16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18528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晉宇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1年1月24日19時41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三)行為:以數次按門鈴、每次均達數十秒之方式藉端滋擾住 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關係人杜添福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 3日以下拘留或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8條第 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規定保護之目的,在 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及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 安寧秩序不受侵害。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 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 ,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 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被移送人固 不否認有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長按門鈴數次之行 為,復自承:「因為他欠惟瓦地建設公司的稅金,老闆請我 們去找他」、「他都不開門,所以我每次去按了大,每次去 的時間大約數十秒」等語不諱;再參以關係人杜添福於警詢 中亦指訴:「他昨天來按了兩三次,每一次電鈴都按很久, 大約數十秒左右」等語,有調查筆錄附卷可稽,並有錄影畫 面截圖在卷可稽,衡諸社會常情,被移送人上開舉止顯已踰 越社會通念就協商債務糾紛事宜所容許之合理範圍,非屬合 適之手段,並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被移送人之行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範,足堪認定。爰審酌被
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序 所生之危害暨其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