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袁靜如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0號),提起抗
告,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前項 原因,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 3日內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 3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 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
諒獲、袁靜如(下稱謝諒獲等5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 度抗字第9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本院法 官陳麗芬、彭昭芬、蘇芹英、吳麗惠、李寶堂、林玉珮、黃 麟倫、陳玉完、周舒雁、陳麗玲、袁靜文、林金吾、石有為 、林麗玲、邱璿如、鄭純惠、張競文等法官迴避,惟未舉出 聲請該等法官迴避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加 以釋明,僅泛言曾參與相牽連之案件或同一案件之法官應自 行迴避云云,謝諒獲等 5人聲請上開法官迴避,自屬無據。 至書狀所載其餘法官,均非本院法官,謝諒獲等 5人聲請該 等法官迴避,亦非有據。又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黑手黨公司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尤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 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