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555號
TPSV,111,台抗,555,202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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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555號
再 抗告 人 A○1公司

法定代理人 A○2公司(代表人:A○3)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律師
      陳威駿律師
      李悦慈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A○4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1年度抗
字第14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於第三審程序中,再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由甲○○變更為 A○3,再變更為A○2公司(代表人A○3),有公司變更 登記表可參,茲據A○3、A○2公司依序聲明承受訴訟,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按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就當事人間爭執 之法律關係暫為之處分。故當事人聲請法院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必須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且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 免急迫危險等情事,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並應由聲請人提出相當證據釋明之。本件再抗告人以相對人刊 登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文章、影片(下稱系爭文章、影片),侵 害伊商譽,為免遭受無法回復之重大損害為由,聲請定暫時狀 態之處分。第一審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對之聲明不服,提 起抗告後,請求:㈠相對人在https://www.00000000.000.00 (下稱○○網)刊登,及在https://www.0000000.000.00(下 稱0000000 網)發布之系爭文章、影片應予移除。㈡相對人於 刊登或發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 年度○○字第0000號刑事判 決所載犯罪事實之文字或影像,如使用「○○房屋」時,應加 註「本件被告於犯行時已自○○房屋離職逾五年」。㈢相對人 刊登先前發布逾半年以上之舊聞時,應加註「該事件之發生年 月份」及「舊聞重刊」。㈣相對人於查證、回覆前,不得刊登 、發布或轉載足以損害伊名譽、信用或其他權益之文字、圖片 、影像、聲音或訊息,所刊登、發布之回覆篇幅,應與指述內 容之篇幅相同(㈡、㈢項之部分請求係在原法院之追加)。原法院以:
㈠商業言論,與其他事務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應屬憲法第11條



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市場上房屋仲介公司眾多,且房屋仲介 人員所掌握之房屋銷售資訊,明顯多於一般購屋消費者。為保 護廣大購屋消費者知的權利,並得以比較何家房屋仲介公司提 供之服務品質優劣,房屋仲介公司於仲介交易過程中對消費者 所提供之各種服務品質,自屬可受消費者公評之事項。㈡再抗告人提出之卷附相關卷證,固堪認其已就定暫時狀態處分 之請求為釋明;惟依相對人提出之全篇新聞報導,及消費者提 供之買賣契約書、對話記錄或與再抗告人之間發生買賣糾紛之 相關資料,整理後之表格等,相互以察,可知相對人就系爭文 章、影片,已盡核實及查證義務,並給予再抗告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難謂相對人就系爭文章、影片,係針對再抗告人所為之 惡意報導,或有何意圖散布於不特定多數人產生對再抗告人負 面印象之行為。
㈢再抗告人提出之0000000 網報導截圖、○○網臉書頁面、網路 轉載資料、Google搜尋網頁搜尋結果,皆為自民國109 年12月 起至110年9月止之文章及影片內容;再抗告人僅泛稱相對人有 誤導消費者對伊產生「詐騙」、「黑心」、「賤賣」之聯想, 致伊長期經營之商譽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危害不動產仲介服務 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云云,惟就相對人之上開報導,究竟對其 有何造成重大損害或有急迫性之危險,則尚不足以釋明。㈣相對人所載新聞文章,並非針對再抗告人,縱○○網對再抗告 人報導之比例偏重,惟相對人就系爭文章、影片有所查證,難 認相對人所為即係以損害再抗告人之商譽為目的,且逾越合理 容忍之範圍。審酌再抗告人係國內廣為消費者所知悉房屋仲介 公司,其所屬仲介人員之素質、品行、服務品質均攸關購屋消 費者之權益,相對人對再抗告人有關購屋糾紛之報導,可提醒 消費者在購屋時所應注意之事項,系爭文章、影片內容尚符合 比例原則,難認有限制相對人言論自由之必要。再抗告人並未 釋明本件有何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其聲請不應准許。因而 維持第一審裁定,以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及在原法院之追 加,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難認為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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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A○1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