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083號
TPSV,111,台上,1083,202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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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廖欽裕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朱雅蘭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燕玉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黃羽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2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0 年度
重上更一字第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伊於民國105年1月20日及同年2月1日,向訴外人台灣三電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電公司)購買光電設備,上訴人為該公 司臺中分公司經理,代表三電公司稱需設定動產抵押,伊提 供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動產,於同年1月14 日簽 訂動產抵押設定契約書(下稱抵押設定契約)。伊支付買賣 價金完畢後,發現該動產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登記 之抵押權人,為上訴人而非三電公司,惟伊未同意設定抵押 權予上訴人。
㈡上訴人對伊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票據等債權,該抵 押權所擔保之保證債務,應屬無效。三電公司讓與附表三所 示貨款債權(下稱貨款債權)、附表二所示本票(下稱系爭 本票)債權予上訴人(下稱系爭讓與契約)。然三電公司仍 執有系爭本票,並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下稱澎湖地院)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且聲請對伊強制執行;另三電公司於 澎湖地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下稱債權不存在事件),主張對伊有系爭本票債權存在, 顯見系爭讓與契約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 ㈢上訴人未持有系爭本票,無從對伊行使票據權利。系爭抵押 權擔保債權期限至110年1月14日止,兩造間無擔保之債權發 生,系爭抵押權應歸於消滅。
㈣請求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依民 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 記之判決。




二、上訴人辯以:
㈠被上訴人為訴外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時代公司 )之子公司,時代公司積欠三電公司附表三所示貨款合計新 臺幣(下同)4,909萬9,987元,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供擔 保。三電公司因資金調度及財務規劃,於105年1月11日簽立 系爭讓與契約,讓與其對被上訴人之債權予伊,且於同年月 14 日通知被上訴人,並非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 ㈡兩造簽立抵押設定契約,該契約第1 條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 ,除該條第1項第1款至第3 款所列之債權種類外,尚包括前 段所載「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以內之債權,且未排除債權讓與取得之債權。貨款債權 及系爭本票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三、原審廢棄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改判確認系爭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上訴人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理由如下:
㈠三電公司與上訴人於105年1月11日簽訂系爭讓與契約,三電 公司讓與貨款債權及擔保予上訴人,依該契約第2 條約定: 三電公司與時代公司訂立之4 份買賣契約(下合稱買賣契約 )及其他相關權利,即日起由三電公司交付上訴人收執。而 買賣契約、系爭本票及借款契約書2 份(下合稱借款契約) 之影本,附於系爭讓與契約後方,故系爭讓與契約所讓與之 債權,為買賣契約之貨款、借款契約之權利,及擔保上開債 權之系爭本票,三電公司應於同日交付予上訴人。 ㈡綜觀三電公司於105 年8月8日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上 訴人為其送達代收人;三電公司於債權不存在事件,主張對 被上訴人有系爭本票債權及原因關係債權存在;三電公司以 其為被上訴人之債權人,於106 年7月6日聲明參與分配所提 債權證明文件,包括104年借款契約書、3份買賣契約各節, 堪認上訴人與三電公司間,並無受讓或讓與系爭讓與契約所 載債權之意思,二者均明知於該契約互為表現於外部之意思 表示,係屬虛構,並有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職是,系 爭讓與契約所為債權讓與表示,屬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應 屬無效。此外,三電公司係以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持以 聲請本票裁定,非於讓與債權後,依上訴人之指示而為。 ㈢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占有,有不可分離關係,故執票人 喪失票據時,在未回復其占有前,不得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 據上權利。依上訴人所陳,及三電公司於債權不存在事件之 主張,足認上訴人非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復未證明持有 系爭本票,無從對被上訴人行使票據權利。而系爭讓與契約 之債權讓與,係屬無效,上訴人自未取得該讓與契約所載之



債權。據此,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抵押設定契約約定之擔保 債權存在,且系爭抵押權已確定不再發生擔保債權,基於抵 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隨之消滅。
㈣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不存在,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塗銷 系爭抵押權登記,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院判斷:
㈠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 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 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 。且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權利障礙要件,為免當事人 或第三人任意質疑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應由主張此項利己之 變態事實者,負舉證責任。又法律行為之成立,通常有其相 關過程。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 果,以為判斷,不得割裂法律行為之形成過程,以片段證言 或摭拾部分書證記載,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且其所為之判 斷,如與論理及經驗法則不符,亦屬違背法令。 ㈡三電公司與上訴人簽訂系爭讓與契約,讓與貨款債權及其擔 保,買賣契約、系爭本票及借款契約之影本,附於系爭讓與 契約後方;系爭讓與契約所讓與之債權,包括買賣契約之貨 款,及擔保貨款之系爭本票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綜觀 證人即三電公司總經理張昌信所證:伊看過系爭讓與契約及 買賣契約,也都清楚,因須委託上訴人處理這件事,同意債 權讓與,全權交給上訴人去處理;證人即辦理系爭抵押權登 記之代書黃美蕙所稱:伊有問抵押的債權怎麼來,上訴人說 三電公司把債權轉賣給他,債權移轉的事情,伊是當大家的 面問的,朱燕玉有聽到,她沒有表示意見各等語(分見一審 卷㈡6頁、卷㈠156頁背面至157 頁),佐以上訴人於系爭讓 與契約簽訂後,旋偕同被上訴人設定系爭抵押權;貨款及系 爭本票債權,似與上開買賣契約、系爭本票之金額、請款對 象及支付期間等項相合,參互以察,衡諸論理及一般經驗, 三電公司與上訴人有無通謀而為系爭讓與契約之必要?上訴 人就此抗辯:伊與三電公司簽立系爭讓與契約後,即通知被 上訴人,非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伊於債權讓與後,復 指示三電公司聲請系爭本票裁定等節,並以上開證言及書證 為據,是否可採,攸關系爭抵押債權是否存在,自應調查審 認。原審疏未詳究,說明其所辯何以不足採,僅以上開理由 ,即謂上訴人與三電公司無受讓或讓與系爭讓與契約所載債 權之意思,進而為不利上訴人之判斷,除違反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論理及經驗法則外,並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㈢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 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 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 ,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 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 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 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 ㈣抵押設定契約第1 條約定:「抵押物提供人向債權人所提供 本抵押物之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債權人現在(包括過去 已發生而現在尚未清償者)(下稱A部分)及將來所負在本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伍仟萬元整以內(下稱B部分) 及自民國105年1月14日起至110年1月14日止所發生之下列各 款債務(下稱C各款):(以下略稱)㈠債務人對債權人所 負之借款債務、票據債務及保證債務;㈡債務人因與債權人 簽訂買賣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有關契約而對債權人所 負之債務;㈢債務人因與債權人簽訂國內應收帳款承購約定 書或(及)國際應收帳款承購約定書而對債權人所負之債務 。」等詞,則A部分是否以C各款債務為限?自應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意旨,以探求當事人立約之真意。依黃美蕙結稱: 伊把所有設定文件給朱燕玉過目,有講詳細設定內容,朱燕 玉確認之後簽名蓋章;伊說債權人就是上訴人,債務人就是 被上訴人公司,擔保範圍就是過去、現在的債務;兩造告訴 伊確定有債權,說好要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等語(見一審卷 ㈠156頁背面至157頁背面)觀之,則上訴人所辯:系爭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除抵押設定契約第1 條C各款所列之債權 種類外,尚包括該條前段所載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契約所定 最高限額5,000 萬元以內之債權(即A部分及B部分),復 未排除債權讓與取得之債權各節,是否全然不可採,自有仔 細斟酌之必要。原判決未詳予查考,敘明A部分是否以C各 款債務為限,並記載貨款及系爭本票債權是否為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理由,即謂不得創設無任何債務種類限制之擔保範 圍,亦違背解釋契約原則,且為不備理由。
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即有理由。五、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 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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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