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劉澤龍等與于鶴九間請求分割共有物(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裁定命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758號
TPSV,109,台上,2758,20220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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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
上 訴 人 劉 澤 龍
訴訟代理人 任進福律師
上 訴 人 陳 泰 安
      劉 乾 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上 訴 人 劉 陳 宋
      許 柏 羿
      吳陳金蓮
      郭李月英
      劉 石 吉
      劉 石 源
      劉 俊 良
      劉 世 達
      劉 本 松
      杜劉淑禎
      劉 和 財
      劉 炳 昆(即劉主成之承受訴訟人)

      陳 華 山
      陳 榮 南
      劉 穎 霖
      劉 宗 安
      劉 國 興
      劉 國 雄
      曾 安 信
      劉 春 福
      劉 錦 雲
      李 秀 蘭
      劉 龍 原
      李 銀 樹
      劉 明 耀
      劉 明 輝
      陳 正 雄
      楊 婞 鳳
      劉 政 文

      李 幸 協
      劉 泰 山
      劉 麗 文
      劉 麗 貞
      劉 麗 惠
      劉 啓 崇
      李 秉 坤
      李 國 彰
      李 孟 珍
      劉 裕 銘
      鄭徐鳳珠
      劉 世 華
      陳劉金粉
      陳 傳 興
      陳 秀 美
      陳 秀 好
      劉 嘉 輝
      劉 馨 雅(原名劉青珠)

      劉 文 洲
      劉 政 憲
      劉 政 勳
      劉 泰 昌
      劉 政 文

      劉 吉 文
      劉 勇 成
      劉 韋 廷(即劉金河之承受訴訟人)

      劉 明 春
      劉 水 發
      陳 朝 文
      陳 易 商
      劉 添 福
      劉 星 瑜
      劉 有 山
      劉 文 元
      劉 文 勝
      劉 保 連
      劉 小 玉
      劉 士 豪(即劉重男之承受訴訟人)

      劉 威 廷
      張 瑞 麟
      陳 炳 昌
      劉 春 用

      劉 芳 枝
      劉 朝 南
      劉 坤 宗
      劉 坤 安
      劉 陳 好
      劉 水 上
      劉 吉 堂
      劉 吉 星
      劉 水 淋
      軒劉玉花

      林劉月羊
      劉 華

      劉 從 必
      劉 景 福
      劉 景 良
      劉 永 清
      沈 文 福
      沈  錡
      沈 柄 達
      沈 靜 渝
      胡劉珠
      劉陳金糸
      劉 坤 豊
      劉 坤 祿
      劉 富 美
      劉 連 嬉

      徐 永 安
      徐 萬 霖
      徐 茂
      劉李素琴
      劉 宏 慧
      劉 宏 仁
      劉 甘 霖
      劉 月 華
      劉 榮 泰
      劉 宗 宜
      劉 秀 娥
      許郭雪英

      劉 靜 雯
      梁 逸 奇
      梁 逸 挺
      梁 雅 芳
      梁 雅 如
      梁 宗 興
      邱梁淑燕
      梁 淑 媛
      李梁淑容
      梁 淑 麗
      劉 立 國
      劉 竣 儱
      劉 安 青
      劉 金 枝
      劉 玉 鳳
      劉 月 理
      劉 鳳 蘭
      陳劉木莉
      謝黃秀芬
      黃 綉 錦
      黃 秀 峯
      黃 智 惠
      黃楊愛玉
      黃 俊 敏
      張黃麗娟
      黃 俊 章
      許 伯 潡(兼許燦惠之承受訴訟人)

      許 秀 姬(兼許燦惠之承受訴訟人)

      王黃玉枝
      劉 水 神
      林 秀 玉
      劉 澤 勍
      劉 澤 蔚
      劉 宥 希
      王 美 蓮
      劉 雅 媚
      劉 雅 倫
      劉 文 哲
      劉 文 塏
      劉 世 龍
      許劉秋花
      陳劉素蓮
      劉 滿 足
      劉 麗 純

      劉 麗 芬
      劉 金 丑
      江 秀 蘭
      劉 書 旻
      劉 玉 綺
      劉白春月
      劉 惠 芊
      劉 聰 毅
      劉 聰 賢
      劉 素 紋
      劉 世 良
      洪 玲 君
      洪 嘉 蓮
      洪 瑞 嶸
      劉 秀 美
      劉 兆 萍(即劉阮麗月之承受訴訟人)

      劉 兆 莉(即劉阮麗月之承受訴訟人)


      劉 惠 靜(即劉阮麗月之承受訴訟人)

      劉 佳 興
      劉 佳 成
      劉 黄 朮
      劉 美 惠
      劉 如 娟
      陳劉昭容
      劉 吉 祥
      劉 建 成
      劉 大 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即
      殷潤生管理者)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 國 能
上 訴 人 劉 政 雄
      陳 朝 根
      陳 威 呈
      劉 明 憲
      陳 睿 穎(原名陳瑞雯)

      陳 俊 志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中華民國管理者)

上列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劉石定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黃 莉 莉
上 訴 人 劉 子 維
      劉陳素惠
      劉 柏 宏
      劉 添 仁
      陳劉玉治
      陳劉素琴
      李劉玉珠
      劉 秋 菊
      劉鄭春菊
      劉 燦 鉊
參 加 人 郭 勝 雄
被 上訴 人 于 鶴 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58
號),因上訴人劉阮麗月、劉主成、劉金河、劉重男死亡,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兆萍、劉兆莉、劉惠靜為上訴人劉阮麗月之承受訴訟人;劉炳昆為上訴人劉主成之承受訴訟人;劉韋廷為上訴人劉金河之承受訴訟人;劉士豪為上訴人劉重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劉乾助陳泰安劉澤龍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之效力及於同造之劉陳宋以次199人,爰將之併列為上訴人,合先敘明。
本件上訴人劉主成、劉阮麗月、劉金河、劉重男在本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2758號裁判前,依序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同年00月00日、同年00月00日、00年0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依序各為劉炳昆、及劉兆萍、劉兆莉、劉惠靜、暨劉韋廷、劉士豪,有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規定,自應由渠等各為上開被繼承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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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