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11年度,105號
TPSM,111,台聲,105,2022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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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05號
聲 明 人 謝勢明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
院中華民國111 年4 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
字第571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謝勢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 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 年度抗字第62號撤銷第 一審裁定,自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 院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以111 年度台抗字第571 號裁定駁 回其再抗告確定後,復具「刑事抗告再議狀」,對本院上開 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蔡 新 毅
法 官 莊 松 泉
法 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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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