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56號
民國111年5月11日辯論終結
原 告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CMC Materials, In
c.)
代 表 人 凱羅 柏斯登 H. Carol Bernstein
訴訟代理人 陳翠華(兼送達代收人)
黃琮益
陳群顯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楊淑珍
參 加 人 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控股公司
代 表 人 Blake T. Biederman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9月9日經訴字第110063072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查參加 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本 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3頁),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被告之聲請,由到 場之當事人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89年8月11日以「化學機械磨光系統及其使用方 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88年8月13日申請之美國第6 0/148,878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89116243號 申請案進行審查,於91年3月22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1 53706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年7月1 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0 條之1、第20條第2項及第7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之提起舉 發。原告於106年10月6日、110年1月27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
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110年4月15日 (110)智專三(五)01103字第11020344650號專利舉發審 定書、110年5月7日(110)智專三(五)01103字第1102042 9220號更正函為「110年1月27日之更正事項,應予更正」、 「請求項1至3、5、9至18、23至25、27、31至37、40舉發成 立」、「請求項4、6至8、19至22、26、28至30、38至39舉 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舉發成立 部分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年9月9日經訴字第1 100630721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乃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為本件判決結果,如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 前揭舉發成立部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有損害,故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主張:
㈠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5、9至18、23至25、27、31至37、40係關於一種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或組合物(即CMP系統/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並包含三種必要成分,即至少一種氧化劑、至少一個α-氨基酸、以及至少一種鈍化薄膜形成劑。系爭專利併用α-氨基酸,相較於併用不屬於α-氨基酸之甘胺酸所提供之CMP組合物,系爭專利可於銅的CMP過程中使凹陷、腐蝕、線凹面及Cu表面粗度顯著降低。當CMP組合物分別採用等量α-丙胺酸與β-丙胺酸,採用α-丙胺酸所提供的銅移除速率為2784/分鐘, 遠高於採用β-丙胺酸之銅移除速率為986/分鐘,且採用α-丙胺酸之CMP組合物,其Cu:Ta選擇率為253.1(計算式:2784÷11=253.1),與採用β-丙胺酸之CMP組合物Cu:Ta選擇率為75.8(計算式:986÷13=75.8)相較,效益較高。故系爭專利發明以在CMP操作中併用氧化劑、α-氨基酸及鈍化薄膜形成劑,成功地在合宜速率、選擇率下磨光多層基材,且同時避免過度凹陷及腐蝕問題,在CMP技術領域之改良為前所未見。依其所提之表1數據顯示,相較於僅使用氧化劑之銅拋光速率明顯過低之淤漿1態樣,若僅併用氧化劑與鈍化薄膜形成劑而未使用α-氨基酸如淤漿2,無助於銅拋光率的提升;若僅併用氧化劑與α-氨基酸而未使用鈍化薄膜形成劑如淤漿3,雖可提升銅拋光速率,但產生嚴重的凹陷問題;只有同時併用氧化劑、α-氨基酸與鈍化薄膜形成劑如淤漿4,才能在無顯著凹陷腐蝕問題情形下有效提升銅拋光速率。表1:
㈡證據3所揭露一種包括化學劑與蝕刻劑之拋光劑,其實施例使 用苯并三唑作為化學劑,並使用甘胺酸作為蝕刻劑,以此組 合說明其發明效益。其組成說明並無針對化學劑之選項使用 進一步說明探討,尤其未教導、建議就其眾多化學劑選項為 選用或組合使用的優先順序,更未提及應特別併用半胱胺酸 與苯并三唑或三唑,遑論提供如系爭專利併用α-氨基酸與鈍 化薄膜形成劑之技術指引,即證據3並未提供在CMP組合物中 選擇併用α-氨基酸與鈍化薄膜形成劑組合之動機。系爭專利 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由證據3之內容,無從輕易思及 於拋光劑併用半胱胺酸與苯并三唑或三唑作為化學劑。反而 因證據3實施例僅例示使用甘胺酸於CMP組合物,本即為系爭 專利欲改良之習知技藝。而現行法與90年專利法於新穎性之 標準並未改變,至於專利審查基準是用來詮釋法律,故後續 修改之專利審查基準可補充先前基準之不足,於與法律規範 未衝突部分自得援用以闡明法律的意義,故被告所辯就系爭 專利之新穎性審查應採「直接推導」而非「直接且無歧異得 知」判斷標準,並認定熟悉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導出包含苯 并三唑及半胱胺酸之組合,進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 應無可採。
㈢證據3雖列舉10多種化學劑或其混合物為複數化學劑選項, 且載明其目的係在待拋光基材上形成保護膜,亦僅能對應系 爭專利鈍化薄膜形成劑如苯并三唑之功能,而不及於系爭專 利選擇將α-氨基酸併用後可提高銅移除率及Cu:Ta選擇率之 功能。證據3列舉之複數化學劑選項,彼此間組合情形多達 數十、百種,係揭露複數個意義,並未明示如系爭專利之特
定組合,應不得認定由證據3能直接且無歧異而得知系爭專 利之技術特徵,證據3既未教導於拋光劑中如系爭專利必須 同時存在氧化劑、α-氨基酸及鈍化薄膜形成劑之組合,故無 從證明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至3、9至11、13、14不具新 穎性,且不足證明更正後請求項1至3、5、9至17、23至25、 27、31至37不具進步性。證據3所載拋光劑之化學劑選項馬 庫西群組,其選項眾多,各選項之歧異性極大,亦無α-氨基 酸之選項,僅以半胱胺酸作為含硫之氨基酸之例,自不應僅 由證據3所載馬庫西群組之慣常用語「……及其混合物」,率 認已明確揭示苯并三唑及含硫之氨基酸(特別是半胱胺酸) 的混合物,而過度解讀證據3揭露之內容。即僅由馬庫西群 組之慣常使用之「……及其混合物」,不足據為認定該馬庫西 群組涵蓋之組合態樣已被明確教示於說明,而否定馬庫西群 組所列選項之二或多者之組合為技術特徵發明之新穎性。只 要該組合有意義而可提供發明功效,仍應具有新穎性及進步 性。
㈣證據3以半胱胺酸作為含硫之氨基酸之例,熟習該項技術者至 多僅有動機以其他含硫之氨基酸、而非以α-氨基酸取代半胱 胺酸。系爭請求項5所載之α-丙胺酸、系爭請求項12所載之 賴胺酸均非含硫之氨基酸,自亦不得以證據3揭示之半胱胺 酸與α-丙胺酸、賴胺酸同屬α-氨基酸為由,以後見之明逕認 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完成請求項5、12之發明專利。 ㈤證據5係提供一種改良拋光片,其包括固態均勻聚合物層,該 聚合物層在使用期間,同時呈現有大型與小型流體通道的表 面結構或圖形,該等通道允許漿液在橫跨拋光片之表面而傳 送。即證據5係著眼於拋光片之改良,亦未提供於CMP操作中 併用氧化劑、α-氨基酸及鈍化薄膜形成劑之動機。故證據3 與證據5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18、40不具進步性。 ㈥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3、5、9至18、2 3至25、27、31至37、40舉發成立」部分均撤銷。三、被告抗辯:
㈠證據3揭示之化學機械磨光試劑,包括化學劑及蝕刻劑具體例 示之化學劑,包含苯并三唑(相當系爭專利之鈍化薄膜形成 劑)及半胱胺酸(相當系爭專利之α-氨基酸之組合),具體 例示之蝕刻劑可為過氧化氫(相當系爭專利之氧化劑),故 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限定之氧化劑、α-氨基酸及鈍化薄膜 形成劑之組成內容,縱使證據3並非以此組成內容作為實施 例,亦無法否定證據3已揭示系爭專利所請CMP系統/組合物 之事實,因此證據3足證系爭專利所請CMP系統/組合物不具 新穎性。再者,證據3既揭示與該CMP系統/組合物相同之組
成內容,依「相同物質、相同功效」之理,必然產生相同於 系爭專利之功效,因此,系爭專利相較證據3並無功效上之 差異,系爭專利自無原告所稱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原處 分認定系爭專利所請CMP系統/組合物不具進步性,並無違誤 。依前所述,證據3既揭示化學機械磨光試劑包括化學劑及 蝕刻劑,並分別以「擇一形式」記載化學劑及蝕刻劑之選項 ,其中,已特定揭示蝕刻劑可為過氧化氫,另於單一群組中 例示化學劑為苯并三唑及半胱胺酸之組合,即應認證據3已 揭示化學磨光試劑包含過氧化氫、苯并三唑及半胱胺酸之發 明,至於證據3記載之其餘化學劑或化學磨光試劑數量為何 ,則與新穎性之判斷無涉。
㈡證據3以單一馬庫西群組揭示化學劑選項及其組合,依據系爭 專利適用90年專利法及83年發布的審查基準,對於新穎性審 查係採「直接推導」判斷標準,不同於現行法規為「直接且 無歧異得知」判斷標準,足以認定熟悉該項技術者可直接推 導出包含苯并三唑及半胱胺酸的組合,故系爭專利不具新穎 性。
㈢「擇一形式」或「馬庫西」記載方式,係將具有類似本質之 選項以群組方式表示,通常用於化合物技術領域,用以簡化 必須重複記載的共同技術特徴,故以此記載形式所構成之單 一群組中的任一選項,實為揭示一個別之發明。證據3記載 「能與以金屬為主成分之物質形成保護膜之化學劑之例子 包含苯并三唑……含硫氨基酸(特別是半胱胺酸)……對氨基苯 甲醛、鹵代乙酸、硫醇如膦酸(例如十二烷基硫醇和辛烷麟 酸)、單醣如葡萄糖和果糖衍生物及前述敘及之化合物的混 合物……」,即是以單一群組呈現不同化學劑(選項)所構成 之發明,既然該群組涵蓋化學劑為苯并三唑及半胱胺酸之選 項,應足認證據3已揭示化學劑為苯并三唑及半胱胺酸之發 明。
㈣證據3已揭示包含氨基酸的組合物,足使熟悉該項技術者具有動機替代成其他氨基酸(包含α-氨基酸或α-丙胺酸)。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5相較證據3包含半胱胺酸之組成物之比較數據,亦無法證明相較先前技術確有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故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具有進步性。 ㈤按一般化學知識,具有相似結構之化合物,具有相似性質, 熟習該項技術者自有動機嘗試將具有相似結構之化合物互為 替代。證據3揭示之半胱胺酸之化學結構既為已知α-氨基酸 之一種,熟習該項技術者自有動機嘗試以其他習知α-胺基酸 做為替代物。由於系爭專利界定之α-丙胺酸或賴胺酸與證據 3揭示之半胱胺酸具有結構上之相似性,自無法排除熟習該 項技術者將該等胺基酸做為半胱胺酸替代物之動機。故原處 分認定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完成請求項5、12之發明專利 ,並非後見之明。
㈥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具狀陳述。五、本件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 298頁至第299頁):
㈠不爭執事項:
如事實及理由欄貳、一、事實概要所示。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9至11、13、14不 具新穎性?
⒉證據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5、9至17、23至25 、27、31至37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3、證據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40不 具進步性?
六、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項本文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89 年8月11日,經被告審查後於91年3月22日准予專利,並發給 發明第153706號專利證書等情,有系爭專利之公告本、專利 核准處分書附卷可參(見乙證2第37頁至第65頁、第76頁) ,是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因,自應以其核准審定時所適 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 利法)為斷。次按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 度創作。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 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 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 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 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准時專利 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及發明說明所載(見乙證2第64頁 、第55頁至第59頁),系爭專利係提供一種係關於含有α-氨 基酸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及淤漿,其可用於磨光包括多 層金屬、金屬及介電質之基材。系爭專利之發明係關於含有 α-氨基酸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化學機械性磨光組 合物,淤漿及在高速率與低損壞率下磨光一種或多種金屬及 電基材相關之介電層之方法。α-氨基酸由式H2N-CR1R2COOH 表示,其中R1及R2均非氫,且其中R1及R2各獨立選自氫、具 有1至8個碳原子之分支、環狀及直鏈部份,其未經取代或經 一個或多個取代基所取代,取代基選自含氮取代基、含氧取
代基、含硫取代基及其混合物。另外,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 可包括磨光墊,其與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協合以磨光基材 。在一具體例中,磨光墊不包括埋入其中之研磨粒子。在另 一具體例中,磨光墊包括埋入其中之研磨粒子。系爭專利之 發明又關於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其包含約0.05至約10.0 重量%至少一種氧化劑、約0.1至約10、0重量%苯胺、及約0. 01至約5.0重量%至少一種含氮化合物,其可抑制化學機械性 磨光組合物之能力,以磨光與基材相關之至少一層。因為至 少一種含氮化合物抑制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磨光基材層之 能力,所以稱為停止化合物。雖然停止化合物顯示被陽離子 充電,此並非本發明之限制。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可包含 或不可包含研磨劑。系爭專利之發明之CMP系統,包括組合 物及淤漿,可包括成份,其在電基材層之表面上形成鈍化層 。一旦形成鈍化層時,為了獲得所欲磨光速率,能干擾鈍化 層變得重要。本發明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包括增加金屬磨 光速率之α-氨基酸之磨光添加劑。α-氨基酸由式H2N-CR1R2C OOH表示,其中R1及R2均非氫且其中R1及R2各獨立選自氫及 具有1至8個碳原子之環狀、分支及支鏈部份,其未經取代或 經一個或多個取代基所取代,取代基選自含氮取代基、含氧 取代基及含硫取代基,包括但不限於-COOH,-CONH2,-NH2 ,-S-,-OH,-SH及其混合物。更佳的是,α-氨基酸係選自 丙胺酸、精胺酸、天門冬醯胺、天門冬胺酸、胱胺酸、半胱 胺酸、穀氨醯胺、穀胺酸、組胺酸、異亮胺酸、亮胺酸、賴 胺酸、蛋胺酸、苯基丙胺酸、絲胺酸、蘇胺酸、色胺酸、酪 胺酸、擷胺酸及其混合物所組成之群。磨光添加劑最佳為丙 胺酸。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原核准請求項共40項,原告於106年10月6日、110 年1月27日提出對請求項1、13、19、21、23、32更正申請, 經被告審定原告110年1月27日所提更正內容准予更正,故申 請專利範圍以更正後請求項內容為準(見乙證1第246頁至第 252頁),請求項共計40項,其中請求項1、19、21、23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更正後請求項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含:至少一種氧化劑;至少 一個α-氨基酸,其中具有式H2N-CR1R2COOH,其中R1及R2均 非氫,且其中R1及R2各獨立選自氫、具有1至8個碳原子之分 支、環狀及直鏈部份,其未經取代或經一個或多個取代基所 取代,取代基選自含氮取代基、含氧取代基、含硫取代基及 其混合物;及至少一種鈍化薄膜形成劑。
⑵請求項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含氮 取代基、含氧取代基及含硫取代基係選自-COOH,-CONH2,- NH2,-S-,-OH,-SH及其混合物。 ⑶請求項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α-氨 基酸係選自α-丙胺酸、精胺酸、天門冬醯胺、天門冬胺酸、 胱胺酸、半胱胺酸、穀氨醯胺、穀胺酸、組胺酸、異亮胺酸 、亮胺酸、賴胺酸、蛋胺酸、苯基丙胺酸、絲胺酸、蘇胺酸 、色胺酸、酪胺酸、纈胺酸及其混合物所組成之群。 ⑷請求項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約0 .05至約10.0重量%該α-氨基酸。
⑸請求項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α-氨 基酸為α-丙胺酸。
⑹請求項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約0 .05至約10.0重量%α-丙胺酸。
⑺請求項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約0 .1至約17.0重量%至少一種氧化劑。
⑻請求項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約0 .5至約10.0重量%至少一種氧化劑。
⑼請求項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至少 一種氧化劑為過氧化氫。
⑽請求項1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包括至 少一種停止化合物,其抑制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磨光至少 一與基材有關之層之能力,其中至少一種停止化合物為陽離 子充電之含氮化合物。
⑾請求項11: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至少 一種停止化合物係選自化合物,其中包含第一胺、第二胺、 第三胺、第四胺、低聚合胺、低聚合亞胺、低聚合醯胺、低 聚合醯亞胺、聚合胺、聚合亞胺、聚合醯胺、聚合醯亞胺、 氨基酸、氨基淳、醚胺及其混合物。
⑿請求項1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至少 一種停止化合物係選自具有分子量範圍為約200至百萬以上 之聚伸乙亞胺;N4-胺(N,N’-雙-[3-胺基丙基]乙二胺);4 ,7,10-三苐三癸烷-1,13-二胺;3,3-二甲基-4,4-二胺基二環 己甲烷;2-苯基乙胺;聚醚胺;醚胺;N,N-二甲基二丙三胺 ;3-[2一甲氧乙氧基]丙胺;二甲基胺基丙胺;1,4一雙(3- 胺基丙基)六氫吡;賴胺酸;異佛爾酮二胺;六亞甲二胺 ;N-環己基-1,3-丙二胺;N-(3-胺基丙基)-1,3-丙二胺; 四乙五胺;N,N,N’,N’-四甲基-1,4-丁二胺;丙胺;2-(2- 胺基乙氧基)乙醇;1,3-二胺基-2-丙醇;硫代雲母礦;2- 胺基-1-丁醇;聚[雙(2-氯醚)-alt-1,3-雙(3-甲基胺基 )丙基];及其混合物。
⒀請求項1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該鈍化薄 膜形成劑包括至少一個有機雜環,其具有5至6員雜環作為活 性官能基,其中至少一個環包括氮原子。
⒁請求項1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至少 一個鈍化薄膜形成劑選自苯并三唑、三唑、苯并咪唑及其混 合物。
⒂請求項1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更包括 至少一種金屬氧化物研磨劑。
⒃請求項1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金屬 氧化物研磨劑為約0.1至約30重量%金屬氧化物研磨劑,選自 氧化鋁、氧化鈰、氧化鍺、氧化矽、氧化鈦、氧化鋯、其複 合物及其混合物。
⒄請求項1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更包括 磨光墊。
⒅請求項1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系統,其中磨光 墊包括埋入其上或其內之研磨劑。
⒆請求項19:
一種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其包含:約0.5至約10.0重量% 過氧化氫;約0.05至約10.0重量%丙胺酸;及約0.005至約1. 0重量%至少一種鈍化薄膜形成劑。
⒇請求項2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其包括
約0.1至約30.0重量%之氧化鋁。
請求項21:
一種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其包含:約0.5至約10.0重量% 至少一種氧化劑;約0.05至約10.0重量%丙胺酸;約0.01至 約5.0重量%至少一種含氮化合物,其抑制化學機械性磨光組 合物磨光至少一與基材相關之層之能力,其中至少一種含氮 化合物被陽離子充電;及約0.005至約1.0重量%至少一種鈍 化薄膜形成劑。
請求項2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之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其包括 約0.1至約30.0重量%至少一種研磨劑。 請求項23:
一種磨光包含第一金屬層與位在第一金屬層下方之第二層之 基材的方法,其包括a.將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塗覆至與磨 光墊結合之基材,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包含氧化劑、至少 一個α-氨基酸及至少一種鈍化薄膜形成劑,該α-氨基酸具有 式H2N-CR1R2COOH,其中R1及R2均非氫,且其中R1及R2各獨 立選自氫、具有1至8個碳原子之分支、環狀及直鏈部份,其 未經取代或經一個或多個取代基所取代,取代基選自含氮取 代基、含氧取代基、含硫取代基及其混合物;及b.用化學機 械性磨光組合物及磨光墊磨光第一金屬層,直到第一金屬層 之至少一部份自基材除去以形成局部磨光基材為止。 請求項2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含氮取代基、含氧取 代基及含硫取代基係選自-COOH,-CONH2,-NH2,-S-,-OH ,-SH及其混合物。
請求項2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α-氨基酸係選自α-丙 胺酸、精胺酸、天門冬醯胺、天門冬胺酸、胱胺酸、半胱胺 酸、穀氨醯胺、穀胺酸、組胺酸、異亮胺酸、亮胺酸、賴胺 酸、蛋胺酸、苯基丙胺酸、絲胺酸、蘇胺酸、色胺酸、酪胺 酸、擷胺酸及其混合物所組成之群。
請求項2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α-氨基酸係以該組合 物之約0.05至約10.0重量%之量呈現。 請求項2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α-氨基酸為α-丙胺酸 。
請求項2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之方法,其包括約0.05至約10.0重
量%α-丙胺酸。
請求項2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包括約0.1至約17.0重 量%氧化劑。
請求項3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9項之方法,其包括約0.5至約10.0重 量%氧化劑。
請求項31: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氧化劑為過氧化氫。 請求項3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該鈍化薄膜形成劑包 括至少一個有機雜環,其具有5至6員雜環作為活性官能基, 其中至少一個環包括氮原子。
請求項3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個鈍化薄膜形 成劑選自苯并三唑、三唑、苯并咪唑及其混合物。 請求項3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 物包括至少一種金屬氧化物研磨劑。
請求項3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4項之方法,其中金屬氧化物研磨劑為 約0.1至約30重量%金屬氧化物研磨劑,選自氧化鋁、氧化鈰 、氧化鍺、氧化矽、氧化鈦、氧化鋯及其混合物。 請求項3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 物包括至少一種停止化合物,其抑制化學機械性磨光組合物 磨光至少一與基材有關之層之能力,其中至少一種停止化合 物為陽離子充電之含氮化合物。
請求項3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種停止化合物 係選自化合物,其包含第一胺、第二胺、第三胺、第四胺、 低聚合胺、低聚合亞胺、低聚合醯胺、低聚合醯亞胺、聚合 胺、聚合亞胺、聚合醯胺、聚合醯亞胺、氨基酸、氨基醇、 醚胺及其混合物。
請求項3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之方法,其中至少一種停止化合物 係選自具有分子量範圍為約200至百萬以上之聚伸乙亞胺;N 4-胺(N,N’-雙-[3-胺基丙基]乙二胺);4,7,10-三苐三癸烷 -1,13-二胺;3,3-二甲基-4,4-二胺基二環己甲烷;2-苯基 乙胺;聚醚胺;醚胺;N,N-二甲基二丙三胺;3-[2-甲氧乙
氧基]丙胺;二甲基胺基丙胺;1,4-雙(3-胺基丙基)六氫 吡;賴胺酸;異佛爾酮二胺;六亞甲二胺;N-環己基-1,3- 丙二胺;N-(3-胺基丙基)-1,3-丙二胺;四乙五胺;N,N,N ’,N’-四甲基-1,4-丁二按;丙胺;2-(2-胺基乙氧基)乙醇 ;1,3-二胺基-2-丙醇;硫代雲母礦;2-胺基-1-丁醇;聚[ 雙(2-氯醚)-alt-1,3-雙(3-甲基胺基)丙基];及其混合 物。
請求項3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36項之方法,其中第二層為黏著層,其 覆蓋在氧化物層上,其中至少一種停止化合物可抑制黏著層 及氧化物層之磨光。
請求項4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之方法,其中該磨光墊包括埋入其 上或其內之研磨劑。
㈢舉證證據之技術分析:
⒈證據3(見乙證1卷第42頁至第35頁背面): ⑴證據3為西元1998年6月23日公告之美國第US5770095A號「Pol ishing agent and polishing method using the same」發 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西元1999年8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係關於一種拋光劑和一種拋光方法,更具體地,涉及一 種用于諸如半導體器件製造步驟的微加工步驟中的拋光劑和 一種使用這種拋光劑的拋光方法。該發明還提供一種拋光劑 ,其用于通過化學機械拋光法在表面具有凹部的基板的凹部 中形成由以金屬爲主要成分的材料製成的膜,并且其包括化 學試劑,該化學試劑負責通過與包含金屬作爲主要成分的材 料反應,在待拋光基板的表面上形成保護膜。上述含有金屬 作爲主要成分的材料反應形成保護膜的化學試劑的實例包括 苯并三唑、包括通過取代氫原子製備的三唑三唑(TTA)的苯 并三唑衍生物、苯并三唑的苯環與甲基、含有上述化合物的 混合物、硫脲、唑類(特別是苯并咪唑)、三唑、水楊醛肟 、銅鐵酮、乙二胺、含硫氨基酸(特別是半胱氨酸)、對氨 基苯甲醛、鹵代乙酸、硫醇例如膦酸(例如十二烷基硫醇和 辛烷膦酸)、單糖例如葡萄糖和果糖、上述化合物的衍生物 和混合物、N-苯甲醯基-N-苯基羥基胺(下稱BPA)、BPA 衍 生物等。該發明可以使用含有甘氨酸、氨基硫酸或這些化合 物的混合酸等氨基乙酸和過氧化氫(H2O2)、硝酸、次氯酸 、臭氧水等氧化劑的蝕刻劑。作爲其他蝕刻劑,可以使用硝 酸、氨、過硫酸銨、氮化銨、氯化銨等銨鹽、鉻酸的水溶液 。當使用Cu或Cu合金作爲包含金屬作爲主要成分的材料時,
特別優選使用這些蝕刻劑。
⒉證據5(見乙證1卷第11頁至第1頁背面): ⑴證據5為西元1999年6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362551號「拋光片 」發明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即西元1999 年8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係關於一種改良拋光片,其包括固態均勻聚合物層,該 聚合物層本質上不具有吸收或傳送漿液粒子的能力,在使用 期間,其同時呈現有大型與小型流體通道的表面結構或圖形 ,該等通道允許漿液在橫跨拋光片之表面而傳送,其中該等 通道不為材料結構之一部分,而是在該拋光片表面上機製而 成。在本創作的較佳型態中,拋光片結構包括在使用之前形 成的大型結構,以及在拋光片使用期間藉由多種小型研磨點 在選定之規則間距上以研磨的方式所形成的小型結構。 ㈣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9至11、13、14不具新 穎性:
⒈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證據3已揭露一種化學機械磨光試劑,包括化學劑(chemica l agents)及蝕刻劑(etching agent)等,較佳之磨光試 劑包含氨基乙酸(aminoacetic acid)及/或氨基磺酸(ami dosulfuric acid)、氧化劑、水及苯并三唑,其中,該化 學劑可為苯并三唑(benzotriazole,即BTA)、包含BTA或B TA衍生物之混合物、含硫胺基酸特別係半胱胺酸(cysteine )……前述化合物之衍生物與混合物等,且該化學劑係可與金 屬反應形成保護膜(見乙證1卷第38頁至背面)。上述化學 機械磨光試劑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一種化學機械 性磨光系統」之技術特徵;氨基乙酸之結構通式可為H2N-CR 1R2COOH,且係通常知識中習知α-氨基酸之一種,與系爭專 利請求項1所界定α-氨基酸之差異僅在於證據3未具體限定R1 、R2取代基類別;該氧化劑即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載「至少一種氧化劑」之技術特徵;半胱胺酸之結構式為H2 N-CH(HSCH2)COOH,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稱「式H2N-CR 1R2COOH之α-氨基酸中,R1為氫,R2為具有1個碳之直鏈部分 且經一個含硫取代基取代者」之技術特徵;化學劑係可與金 屬反應形成保護膜,則相當於系爭專利該請求項1所載「及 至少一種鈍化薄膜形成劑」之技術特徵。又依證據3所揭露 該化學劑「可為苯并三唑……特別係半胱胺酸(cysteine)…… 前述化合物之衍生物與混合物等」之內容,該發明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其一般化學知識,即可知證據3 之化學劑可為苯并三唑與半胱胺酸之混合物。基上,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⒉證據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3、9至11、13至14不具新 穎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其中含氮取 代基、含氧取代基及含硫取代基係選自-COOH,-CONH2,-NH 2,-S-,-OH,-SH及其混合物」技術特徵。證據3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業如前述。又證據3所揭露之半 胱胺酸(cysteine),該結構式為H2N-CH(HSCH2)COOH,如 前所述,即為α-氨基酸含-SH取代基者,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2所請α-氨基酸之含硫取代基為-SH之技術特徵,是證據 3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新穎性。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1,進一步界定「其中α-氨基 酸係選自α-丙胺酸、精胺酸、天門冬醯胺、天門冬胺酸、胱 胺酸、半胱胺酸、穀氨醯胺、穀胺酸、組胺酸、異亮胺酸、 亮胺酸、賴胺酸、蛋胺酸、苯基丙胺酸、絲胺酸、蘇胺酸、 色胺酸、酪胺酸、纈胺酸及其混合物所組成之群」技術特徵 。證據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業如前述。又 證據3已揭露其磨光劑可包含半胱胺酸(cysteine),如前 所述,即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上開技術特徵,是證據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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