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10年度,52號
IPCA,110,行專訴,52,20220608,4

1/2頁 下一頁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民國111年5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張豐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啟元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尤明村
劉宗祐
參 加 人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石治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輔 佐 人 謝深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
0年8月20日經訴字第110063050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張豐堂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智公司,
張豐堂合稱原告)前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以「串聯式轉
高效率淨化系統及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方法」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原處分機關)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共57項,並以106年2月3日於我國申請之第106103647號專
利案主張優先權,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第I62909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原告嗣於108年4月15日提出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5,刪除請求
項2)。參加人則於109年1月10日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5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再
於109年3月16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
求項5)。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前揭更正符合規定,依
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及5未違反前揭專利法
規定,以110年2月23日(110)智專三(五)01021字第1102
01711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㈠109年3月16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㈡請求項1、5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下稱原處
分)。參加人對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
,經被告以110年8月20日經訴字第11006305070號訴願決定
書為「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5舉發不成立』部分撤銷,由原
處分機關於6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下稱訴願決
定)。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
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參考其發明
說明及圖式,以瞭解其目的、作用及效果。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差異技術特徵「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的一部分作為第二脫
附氣體」,係在「提升溫度、降低相對濕度」、「使用疏水
性沸石吸附材料」的情況下,作用在於「提升待處理氣體的
溫度、降低相對濕度」,功效則為「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的去除率」,說明書並指明此時應使用疏水性沸石轉輪。訴
願決定並未考慮前述作用及效果以界定其實質內容,即認定
證據2業已揭露請求項1之前述差異技術特徵,且就證據2、3
及證據2、4、5能否輕易結合,亦未為認定,實有違誤。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部分: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差異技術特徵「
該第二脫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轉輪
的入口並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係基於「第二脫附處理氣
體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與待處理氣體相當」之特性,
其作用在於「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的餘熱可提升待處理氣體溫
度、降低相對濕度」,功效則為「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去除率」,證據2、5均無前述特性、作用及功效,證據5除
濕機提高水氣除去率的作用功效更與請求項5完全相反。訴
願決定並未考慮請求項5之前述特性、作用及效果以界定其
實質內容,即遽行認定證據2、5業已揭露請求項5之全部技
術特徵,並進而認定證據2、4、5屬相關技術領域而可輕易
組合,亦有違誤。
 ㈢並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依證據2說明書[0033]至[0040]、申
請專利範圍請求項1至10及圖1等內容可知,證據2已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可依證據2之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
發明。證據2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證據
2、3之組合或證據2、4、5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部分:證據2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技
術特徵,且依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3]至[0040]、請求項1至
10及圖1,亦揭示其第二轉輪可具有冷卻區213,即相當於請
求項5之第二冷卻隔離區,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5「其中該
第二轉輪更具有一介於該第二吸附區及第二脫附區之間的第
二冷卻隔離區,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間
先被導入該第二冷卻隔離區」技術特徵;另由證據5說明書
段落[0014]至[0017]、請求項1至2與圖1之內容,可知證據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且該第二脫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
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轉輪的入口並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
」之技術特徵。再者,證據4、5與證據2均屬氣體濃縮淨化
處理裝置之相關技術領域,均涉及提升氣體處理效能所欲解
決問題,且可利用沸石轉輪進行標的成分之吸附、脫附等程
序而具有功能作用之共通性,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為提高氣體處理效能,當會有動機結合該等證據之技術內
容,並應用於轉輪氣體處理裝置之改良,而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5整體發明,故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㈢此外,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並未界定其「使用疏水性沸石吸
附材料」、「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含量
與待處理氣體相當」,並具有「提升待處理氣體的溫度、降
低相對濕度」等功效。原告主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5之實質技術內容,並不可採。
 ㈣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陳述: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部分:系爭專利說明書係記載「此時第一轉
輪『較佳可使用』疏水性沸石吸附材料」,第6頁最後一行則
記載:「吸附材料可為但不限於親水性或疏水性的沸石、活
性碳、活性氧化鋁、矽膠或其組合」,原告主張「應使用」
疏水性沸石轉輪,與說明書不符。證據2確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原告並未將其所稱要達成上述請求項1
作用之必要技術特徵「『第二脫附處理氣體』需與『待處理氣
體』『合流』」寫入請求項內,其主張並無理由。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5部分:系爭專利之說明書並未記載「應使用
」疏水性沸石轉輪,原告對於請求項5之解讀不合法。且證
據5圖1已呈現請求項5「該第二脫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附處
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轉輪的入口並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之
技術特徵,證據5亦可達成原告主張之前述作用。又證據2至
5均屬氣體處理相關領域,系爭專利所屬國際分類「B01D53
」所涉技術亦為「氣體或蒸汽之分離」,兩者為相關技術領
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有動機組合證據2、4
、5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
 ㈢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71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
06年12月19日,於107年5月30日核准審定,故系爭專利有無
得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
同年5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依核
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取
得發明專利。而發明專利權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71條
第1項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
爭專利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
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又被告係認更正後系爭專
利請求項1、5違反上開專利法規定(見本院卷一第70至71頁
);兩造及參加人均認本件爭點為:⒈證據2、3之組合或證
據2、4、5之組合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⒉
證據2、4、5之組合能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見本院卷二第320頁)。是本件即應依參加人提出之舉發證
據判斷上開爭點。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其包
括一第一轉輪、一第二轉輪及一焚化設備。第一轉輪具有一
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第一吸附區用以吸附VOCs並送
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第一脫附區則供脫附VOCs並送出一
第一脫附處理氣體。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
附區,第二吸附區係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VOCs。
焚化設備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VOCs焚燒處理而生成
一焚化後氣體。本發明的特色在於,第一轉輪的吸附端尾氣
會經由第二轉輪進行第二次吸附處理,從而第二轉輪吸附端
尾氣的VOCs濃度可大幅降低,達到高效率處理的目的(參系
爭專利中文摘要,乙證1卷第91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
⒊系爭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公告本所載請求項共57項,其中第1、35項為獨立
項,其餘為附屬項(見乙證1卷第47至59頁);嗣原告於108
年4月15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主要更正內容為將
請求項2併入請求項1,刪除系爭專利請求項2,並將原請求
項5改寫為獨立項(見乙證1卷第23至38頁),該更正業經原
處分機關核准並於108年12月21日公告。其後,原告再於109
年3月16日申請專利範圍第二次更正,其更正內容係將108年
12月21日更正核准公告之請求項5進一步界定「且該第二脫
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轉輪的入口並
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之技術特徵(見本院卷三第41頁),
該第二次更正經原處分機關核准並於110年3月21日公告。更
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之第1、5、35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系爭專利更正後請求項1、5為兩造、參加人本件爭執之請
求項,其內容如下(見本院卷三第39、41頁):
 ⑴請求項1: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
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下稱「技術特徵1A」),包括:
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
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
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
;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
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
(下稱「技術特徵1B」);一第二轉輪,具有一第二吸附區及
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
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機
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附區係供導入
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
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下稱「技術特徵1C」);
以及一焚化設備,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
該進氣口及排氣口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
述第一脫附處理氣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
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
氣口用以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下稱「技術特徵1
D」);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
二脫附氣體(下稱「技術特徵1E」)。
 ⑵請求項5:一種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用以處理含揮發
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包括:一第一轉輪,具有一第
一吸附區及一第一脫附區,該第一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待處
理氣體,用以吸附所述待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份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一脫附區係供導
入一第一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一轉輪所吸附的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一第二轉輪,具有一
第二吸附區及一第二脫附區,該第二吸附區係供導入所述第
一吸附處理氣體,用以吸附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中的至少一部
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該第二脫
附區係供導入一第二脫附氣體,用以脫附該第二轉輪所吸附
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並送出一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以及一焚
化設備,具有一焚化單元、一進氣口及一排氣口,該進氣口
及排氣口均連通該焚化單元,該進氣口係供導入所述第一脫
附處理氣體,該焚化單元用以將第一脫附處理氣體中的揮發
性有機化合物焚燒處理而生成一焚化後氣體,該排氣口用以
排出至少一部份所述焚化後氣體(以上同技術特徵1A至1D)
;其中該第二轉輪更具有一介於該第二吸附區及第二脫附區
之間的第二冷卻隔離區,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二脫
附區之間先被導入該第二冷卻隔離區(下稱「技術特徵5A」)
,且該第二脫附區所送出的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
轉輪的入口並與該待處理氣體混合(下稱「技術特徵5B」)。
 ㈢參加人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5,提出證據2、3、4、5作為舉
發證據,上開舉發證據之公開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優先
權日即106年2月3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其中:
 ⒈證據2為105年2月17日公開之大陸第CN105327589A號「廢氣處
理系統」發明專利案(見乙證1卷第7至22頁):
 ⑴技術內容:涉及一種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理系統,包括:
順序依次連接的過濾器、多個轉輪設備、以及氧化爐,所述
過濾器用於初步過濾待處理氣體;所述轉輪設備包括轉輪箱
、設置於所述轉輪箱內的轉輪體,所述轉輪箱具有吸附區及
脫附區,所述轉輪體位於所述吸附區內,用於淨化待處理氣
體,所述吸附區與所述過濾器相連接,以使初步過濾後的待
處理氣體進入到吸附區內,所述脫附區與所述氧化爐相連接
,用於脫附所述轉輪體上的揮發性污染物;所述氧化爐用於
淨化脫附後的揮發性污染物。上述轉輪吸附濃縮RTO廢氣處
理系統,由於進行多次淨化過程,令待處理氣體淨化更加徹
底,排除後對空氣污染更低。
 ⑵主要圖式:如附圖2。 
 ⒉證據3為103年8月27日公告之大陸第CN203797834U號「雙轉輪
除濕機」新型專利案(見乙證1卷第1至6頁):
 ⑴技術內容:涉及一種雙轉輪除濕機,包括依次銜接的風閥、
初效過濾器和第一前表冷,還包括第一轉輪和第二轉輪,所
述第一轉輪分爲第一再生區和第一處理區,所述第二轉輪分
爲第二再生區、第二處理區和預冷區;第一前表冷後的風依
次進入第一轉輪的第一處理區、處理風機、第二前表冷、第
二轉輪的第二處理區、後表冷、中效過濾器至工作間;位于
第二前表冷和第二轉輪之間的通路通過支路穿過預冷區,預
冷區的出口處通過第一分支管路依次穿過第一再生加熱器、
第二再生區、第一再生風機第二再生加熱器、第一轉輪的第
一再生區至第二再生風機。採用雙轉輪的結構形式,具有再
生空氣處理系統,提高了處理空氣的能力,减少資源浪費,
能耗低,能量的利用率高。
 ⑵主要圖式:如附圖3。
 ⒊證據4為104年12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TWI510280B號「流體處理
方法、流體處理裝置及流體」發明專利案(見乙證1卷第225
至296頁):
 ⑴技術內容:提供一種可提高吸附功能之再生效果的流體處理
方法及其裝置。上述流體處理方法係降低被處理空氣中所含
二氧化碳之濃度之方法,且包括以下步驟。使被處理空氣於
通過第1轉輪(10)降低水分濃度之後,通過第2轉輪(20),藉
此降低二氧化碳之濃度。該第2轉輪(20)具有對二氧化碳及
水分均可吸附之沸石,且溫度越低越可有效吸附二氧化碳。
當對第2轉輪(20)進行加熱再生時,使用利用第1轉輪(10)而
使水分濃度降低且藉由加熱器(8)而加熱之空氣。
 ⑵主要圖式:如附圖4。
 ⒋證據5為103年4月2日公告之大陸第CN203518066U號「新風混
合再生風轉輪除溼機」實用新型專利案(見乙證1卷第220至
224頁):
 ⑴技術內容:一種新風混合再生風轉輪除溼機,包括第一除溼
轉輪和第二除溼轉輪,由入口進入的新風經第一板式過濾器
過濾、第一表冷器降溫後,進入所述第一除溼轉輪進行初級
除溼;經過初級除溼後的風經第二板式過濾器過濾、第三表
冷器降溫後,進入所述第二除溼轉輪進行深度除溼;所述第
二除溼轉輪的再生風通過管路輸送至所述入口與新風混合。
本實用新型,將第二除溼轉輪的再生風與新風混合,使空氣
焓值降低,降低了冷量,省了機組選配冷水機的成本和用電
費用,特別適用於大風量的低露點轉輪除溼機。  
 ⑵主要圖式:如附圖5。
 ㈣證據2、3及證據2、4、5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
  觀諸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3]至[0040]、請求項1至10與圖1
(見乙證1卷第11、17至19、21頁),揭露一種使用轉輪設
備進行吸附濃縮淨化之廢氣處理系統,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1A。而該系統可包含兩個串聯之轉輪
設備、一個氧化爐,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
第一轉輪、第二轉輪、焚化設備和排放煙囪;該等轉輪均具
有用於吸附廢氣中擬移除成分(如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吸
附區211、用於脫附處理之脫附區212、用於熱量交換之冷卻
區213,上開構件211、212可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
界定之各轉輪之吸附區、脫附區;其中該系統之操作方式可
為廢氣由廢氣進氣管道進入,經過過濾器100進入(第一)轉
輪裝置之吸附區進行第一次淨化,大部分的揮發性污染物被
轉輪體220吸附除去;第一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體進入到與
之前(第一)轉輪設備連接的另一轉輪設備200內,進行再次
淨化;經過多次淨化後的待處理氣體通過烟囪排出;轉輪設
備200淨化後,需對吸附於轉輪體220上的揮發性污染物進行
脫附,如通過熱風等之處理,令揮發性污染物脫附濃縮後,
進入到氧化爐300內,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
特徵1B與1C。進入到氧化爐300內的氣體進行高溫氧化分解
,以淨化揮發性污染物,淨化後的揮發性污染物排出廢氣處
理系統,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1D。其
中,該系統可採取分流各轉輪部分待處理氣體(對應於系爭
專利所界定之待處理氣體、第一吸附處理氣體等),經混合
、熱交換後再分流作為個別轉輪之脫附氣體,故可知該系統
可採用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
體,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1E。證據2說
明書段落[0030]至[0090]更例示多種不同設置方式之實施例
,以應實務之需而提升程序效能,熟習該項技術者當能得知
可藉由調整其裝置、構件等之設置方式來提升系統整體效能
(如減少能量浪費等,參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7])。綜上可
知,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熟習該
項技術者當可依該證據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
項1發明之整體,因此,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
進步性。
 ⒉證據2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則證據2、3之組合及證據2、4、5之組合,亦均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技術特徵1E即「其中所述
第一吸附處理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43]所載,係用於使第二脫附處理
氣體與待處理氣體合流,以利用第二脫附處理氣體之餘熱,
提升待處理氣體溫度、降低相對濕度並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的去除率,說明書並指明應使用疏水性沸石滾輪;證據2
並未揭示前述有利功效,訴願決定未考量前述有利功效,並
將技術特徵1E錯誤解讀為第二脫附氣體之來源不限於第一吸
附處理氣體云云。然查:
 ⑴按申請人所主張之有利功效,必須是構成技術手段之所有技
術特徵所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故申請人如欲主張其發明對
照先前技術所達成者更為有利,必須是構成請求項之所有技
術特徵必然能直接產生的技術效果。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
段落 [0043]記載:「...由於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的揮發性有
機化合物的含量與待處理氣體相當,因此可與待處理氣體合
流後導入第一轉輪10的第一吸附區11再次進行第一吸附作業
程序...」(見乙證1卷第79至80頁),可知該段落所載實施
例之系統係藉由「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與待處理氣體合流」之
技術特徵,方能使該等氣體進行所欲達成之能量利用;然系
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具體界定前述技術特徵,顯見請求項1之
發明並非可直接對應於說明書段落[0043]所記載者,此由系
爭專利請求項5須進一步界定前述技術特徵(即技術特徵5B,
見本院卷三第41頁),亦可得證。
 ⑵另查,由於熱能係由高溫處傳至低溫處,故如欲使第二脫附
氣體有餘熱可供待處理氣體運用,則第二脫附氣體應經相對
之熱處理使其溫度提高,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43]亦載稱
:「第二脫附作業程序:…因此本實施例中,第二脫附氣體
在進入第二脫附區之前,更被導入第二冷卻隔離區預熱,而
後再被導入第二熱交換器50與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與待
處理氣體合流後…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的餘熱可提升待處理氣
體進入第一吸附區11前的溫度,降低相對濕度…此時較佳可
使用疏水性沸石吸附材料」等語(見乙證1卷第78至79頁)
,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無前述熱交換器或相對應之熱處理
等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內容載明:「如請求項1
所述的串聯式轉輪高效率淨化系統,更包括一第一熱交換器
,所述焚化後氣體的一部份自該焚化單元送出並流經該第一
熱交換器,所述第一脫附氣體在導入該第一脫附區之前先被
導入該第一熱交換器並與所述焚化後氣體進行熱交換。」(
見本院卷三第43頁),亦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包含熱
交換器或相對應之熱處理等技術特徵,甚為明確,自難認系
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必然能直接產生原告所稱之有利功效
。此外,上開說明書係記載「較佳可使用」疏水性沸石吸附
材料,並非「應使用」疏水性沸石,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亦
未限定應使用疏水性沸石(見本院卷三第39頁),原告據此
主張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差異技術特徵、請求項
1具有進步性,均無理由。
 ⑶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E即「其中所述第一吸附處理
氣體之一部份分流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體」,依其文義觀之
,應係指第二脫附氣體之來源可包含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而
未排除可再包含其他來源氣體之情況。此觀系爭專利請求項
13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請求項,其進一步界定「其中…所
述第一、第二吸附處理氣體其中一者的一部份分流後與所述
自該焚化單元送出的焚化後氣體合流而作為所述第二脫附氣
體。」之技術特徵(見本院卷三第43至45頁),亦可證明第
二脫附氣體的來源,應不限於第一吸附處理氣體。訴願決定
據此認定證據2已揭露技術特徵1E,亦無違誤。
 ㈤證據2、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1A至1D與5A:
  系爭專利請求項5於更正前係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請求項,
其進一步界定「其中該第二轉輪更具有一介於該第二吸附區
及第二脫附區之間的第二冷卻隔離區,所述第二脫附氣體在
導入該第二脫附區之間先被導入該第二冷卻隔離區。」之技
術特徵(即技術特徵5A);經過兩次更正後,請求項5更正為
獨立請求項,更正後該請求項除包含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1A
至1D與技術特徵5A外,並再進一步界定「且該第二脫附區所
送出的第二脫附處理氣體被導入該第一轉輪的入口並與該待
處理氣體混合」之技術特徵(即技術特徵5B,見本院卷三第4
1頁)。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請求項1之差異主要在於請求項
5進一步包含技術特徵5A、5B之限定條件。而證據2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且查證據2段落[0
033]至[0040]、請求項1至10與圖1亦揭示其第二轉輪可具有
冷卻區213(見乙證1卷第11、17至19、21頁),即對應於系
爭專利所界定之第二冷卻隔離區,且該(第二)轉輪之脫附氣
體的來源可包含先通過該冷卻區的氣體,即對應於前述技術
特徵5A;此外,證據2說明書段落[0030]至[0090]更例示
種不同設置方式之實施例,以應實務之需而提升程序效能,
熟習該項技術者當能得知可藉由調整其裝置、構件等之設置
方式來提升系統整體效能(如減少能量浪費等,參證據2說明
段落[0037])。由上可知,證據2已實質揭示請求項5進一
步界定之技術特徴5A,故證據2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主要差
異在於證據2未明確揭示請求項5所界定之技術特徵5B。
 ⒉證據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5B:
  查證據5說明書段落[0014]至[0017]、請求項1至2與圖1(見
乙證1卷第220、221、223頁)揭露一種轉輪除溼機,即對應
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之系統;其系統可包含兩個串聯之轉輪,
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所界定之第一轉輪、第二轉輪等,該等
轉輪可具有用於吸附待處理氣體中擬移除成分(如水蒸氣、
溼氣等)之吸附區、用於脫附須脫去成分之脫附區,其中,
由該第二轉輪脫附處理後之再生風,即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5所界定之第二脫附處理氣體,可部分分流並經再生風機2
5通過管路輸送至入口與新風混合,流向第一轉輪之吸附區
繼續進行循環,藉由此技術手段進一步調整流入轉輪吸附區
之待處理氣體(如新風等)的性質(如焓值等),並提升系統效
能(如降低能耗等)、節省成本與能量費用等(參見證據5說明
段落[0008]、[0017]等),即已實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5B。
 ⒊由上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5與證據2的差異技術特徵5B,已
為證據5所揭露。而證據2、5均屬氣體淨化處理裝置之相關
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且證據2、5均可利用沸
石轉輪裝置對標的成分進行吸附、脫附等處理,具有作用與
功能之共通性;再者,證據2、5均涉及提升氣體處理時需降
能量浪費之共通問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為提高氣體處理效能,自有動機組合證據2、5,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且系爭專利請求項5對照先前技
術並未具有有利功效,故證據2、5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證據2、5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4、5之組合,當然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屬有機氣體處理之技術領域,證據3、4
、5則為空氣調節技術領域,兩者所需專業人員分別為環境
工程技師、冷凍空調技師,高考之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不同
,非相關技術領域: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作用在於「第二脫
附處理氣體的餘熱可提升待處理氣體溫度、降低相對濕度」
,功效則為「提高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去除率」,證據2、5
均無前述作用及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係利用餘熱
以提高有機氣體處理效能,而證據5所揭示者係利用餘冷而
節省能量,二者技術本質顯不相容,證據5並未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5之技術特徵5B;證據5所揭示者之再生風縱使與新
風混合後,亦僅能降低待處理氣體(進氣)之溫度、提高相
對溼度,而證據2或系爭專利之有機廢棄處理裝置則係加溫
待處理氣體(進氣)以降低相對溼度,故證據2無法與證據5
相容,無組合該等證據之教示或動機云云。惟查:
 ⑴審查進步性之先前技術應為相關先前技術,其通常與申請專
利之發明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但若不相同或不相關之
技術領域中之先前技術與該發明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時,則
該先前技術亦屬相關先前技術。查系爭專利請求項5雖包含
「用以處理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待處理氣體」之用途界定
技術特徵(見本院卷三第41頁),然該技術特徵對該系統的
結構或組成產生之實質限定條件主要為「包含能處理有機化
合物之沸石材料」,另查系爭專利說明書段落[0035]載明「
…所使用的吸附材料視所需吸附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而定,
吸附材料可為但不限於親水性或疏水性的沸石、活性碳、活
性氧化鋁、矽膠或其組合,其中親水性沸石例如為A型…」(
見乙證1第81至82頁),可知沸石轉輪所採用吸附材料之親
水、疏水與否,可視待處理氣體之成分、性質自由調整,並
非僅可使用疏水性沸石;另參證據4之專利說明書,針對第1
實施例載明:「...該第2轉輪20之沸石並非僅具有對二氧化
碳之吸附容量,亦具有對水分之吸附容量,且容易優先吸附
水分。」(見乙證1卷第277頁),可知以沸石作為吸附材料
,亦可用於移除含水蒸氣(如濕氣)之物質;綜上可知,系
爭專利與證據5所示者均為轉輪處理裝置,均可依所欲處理
之氣體性質而選用得以移除水蒸氣、有機化合物之吸附材料
,具有共通的技術特徵,且皆涉及提升氣體處理效能等共通
問題,應屬相關技術領域,證據5自得作為用以判斷系爭專
利請求項5是否具有進步性之相關先前技術。至於高考專門
技術人員報考資格或考試科目,係取決於考選部關於該類科
所需著重特定技能之認定,與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是否相
關、通常知識水平等,並無必然之關連,尚難據為有利於原
告之認定。
 ⑵又依前所述,如欲使第二脫附氣體有餘熱可供待處理氣體運
用,則第二脫附氣體應經相對之熱處理使其溫度提高,然系
爭專利請求項5亦未包含熱交換器或相對應之熱處理等技術
特徵,自難認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必然能直接產生原告
所稱之作用,故原告所稱利用餘熱達成提升有機氣體處理效
能的功效,當不能作為請求項5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之判
斷依據,亦無從據此認定證據5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
技術特徵5B。
 ⑶另查,證據5雖未明示新風(即待處理氣體)與再生風(即脫附
處理氣體)混合後之待處理氣體的溫度、溼度,然其說明書
段落[0014]以下已敘明其新風(對應於流向第一轉輪吸附區
之待處理氣體)溫度(T)35℃、相對溼度(RH)65%,再生風(對
應於第二脫附處理氣體)溫度(T)40℃、相對溼度(RH)16%,(
見乙證1卷第221頁),亦即新風(對應於流向第一轉輪吸附
區之待處理氣體)之溫度低於再生風、相對溼度則高於再生
風(對應於第二脫附處理氣體),熟習該項技術者當可得知,
在沒有外加質量、能量之情況下,混合後的待處理氣體相對
於單純的新風(進氣)而言,可能呈現提升溫度、降低溼度狀
態,應非如原告所述必然降低溫度、提高濕度,而與證據2
等有機廢氣處理系統所得者相反。又證據5揭示其技術手段
可達成降低能耗等功效(見說明書段落[0004],乙證1卷第22
2頁),與證據2所揭示減少能量浪費(見說明書段落[0037],
乙證1卷第18頁)目的相同,於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且
冷、熱調節技術手段之本質均係運用熱能由高溫處傳至低溫
處之原理,故熟習該項技術者為提升氣體處理效能(如節能
等),當會有動機將證據5之技術內容應用於其他採用類似原
理之氣體處理裝置;又證據2、5均係自空氣中移除特定標的
成分(有機化合物、水蒸氣),其氣體處理裝置之吸附材料可
依欲移除之標的成分輕易進行選擇,業如前述,另由證據2
說明書段落[0002]載明「...主要是針對工業場所產生的工
業廢氣...常見的廢氣淨化有...車間粉塵廢氣淨化、有機廢
氣淨化...」(見乙證1卷第20頁),以及證據5說明書段落[
0002]載明:「...一些精密產品...的生產車間,環境空氣
濕度對產品的品質具有重大的影響,為此,這些廠房中通常
都會配備有轉輪除溼機組,以控制廠房內的空氣濕度。」(
見乙證1卷第222頁),可知工業廠房之空氣淨化常會同時涉
及粉塵、溼氣、有機化合物等之移除,因此無論除溼或移除
其他廢氣之轉輪裝置,均可涉及本質相同之氣體處理技術,
且應屬於相關技術領域範疇而能輕易互為調整、置換、轉用
、變更。故原告主張證據5與證據2所揭示之技術互不相容,
並無動機進行結合云云,亦無足採。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