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10年度,91號
IPCA,110,行商訴,91,2022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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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原 告 興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家華律師(臨時管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參 加 人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參 加 人 郭宏志

郭宏毅
郭宏基

郭雅慧

郭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所命郭宏志郭宏毅郭宏基郭雅慧郭秀慧獨立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註冊第01154575號「興及圖XING JI FOOD」商 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原商標權人郭禮忠,為原告之前負責 人及股東,業於民國106年2月12日辭世,因繼承人無法協議 共同行使郭禮忠之股東權,無從補選原告之董事續行公司業 務,致原告有事實上不能營運之情。原告前依商標法第63條 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系爭商標已有超過3年以上未使用之 事實,於109年10月8日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商標。經被告於 110年6月28日以中台廢字第L01090632號廢止處分書為系爭 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意麵、拉麵、油麵、雞蛋麵烏龍 麵、蔬菜麵、蕎麥麵、麵乾、麵、玉米麵、細麵條、義大利



式麵條、飯子皮、麵糰」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 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 分關於指定使用於「水餃、餛飩、冷凍水餃冷凍餛飩、蒸 餃」商品部分廢止不成立,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仍遭決定駁 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院111年3月9日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裁定(下稱原裁 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郭宏志郭宏毅郭宏基、郭 雅慧、郭秀慧(下稱郭宏志等5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郭宏 志等5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惟查,系爭商標之原商 標權人郭禮忠死亡後,其配偶即參加人郭林初旭起訴請求剩 餘財產分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0月21日以107年 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判決由參加人郭林初旭依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取得系爭商標權,案於110年12月2日確定,被告並於11 1年6月1日為系爭商標移轉登記公告,有民事判決、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第49卷第11期商標公報刊登之商標權移轉登記 公告可憑(見本院卷第187、196、227、277-279頁)。是本 件判決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可能受損害者為參加 人郭林初旭,而非郭宏志等5人,原裁定命郭宏志等5人獨立 參加訴訟之部分,容有錯誤,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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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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