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11年度,82號
CSEV,111,旗簡,82,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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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82號
原 告 賴輝銘

被 告 賴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 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因繼承回復、遺產分 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 事件為家事丙類事件,同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亦 分有明定。又依同法第70條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 、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 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 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 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二、經查,原告依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將繼承訴外人賴 陳玉招所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 應有部分:8分之1,下稱系爭房屋)之繼承權返還予伊,故 本件應為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屬家事事件法 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之丙類事件,應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 家事法庭處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 賴陳玉招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及系爭房屋所在地均為高雄 市旗山區,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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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