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簡字第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許駿文
廖克修
被 告 李文女
受告知人 林鈺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