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1年度,84號
CSEV,111,旗小,84,202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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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旗小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陳冠蓁
被 告 何發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零壹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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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