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1年度,424號
STEV,111,店補,424,2022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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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424號
原 告 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衍凱
訴訟代理人 劉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政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23,8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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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