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873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淑君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新北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異動索引及被告
鐘張月女、鐘依如、鐘秀娥、鐘國樑、鐘千祥可受送達住址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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