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341號
STEV,111,店小,341,2022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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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温秀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1
11年度店小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
訴人與共同被告胡耀祖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
625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
決之部分即70,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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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