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064號
原 告 簡楨庭
法定代理人 蕭智玲
簡琮哲
被 告 陳良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金門縣金城鎮,有其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