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0年度,1321號
STEV,110,店簡,1321,202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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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店簡字第13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張毓麟
廖哲伍
被 告 李人平


李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本件原告原以李人平、王金達、王秀春、王秀敏、 王素鳳李碧珠陳五郎陳思學陳思瑋陳怡晴為被告 ,向本院請求清償借款,嗣具狀撤回對王金達、王秀春、王 秀敏、王素鳳陳五郎陳思學陳思瑋陳怡晴部分之起 訴,而王金達、王秀春、王秀敏、王素鳳陳五郎陳思學陳思瑋陳怡晴本案之言詞辯論前,依上開規定,原告撤 回自屬合法。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人平於民國100年至107年就學期間,邀同 訴外人王國道與被告李碧珠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11 筆,計新臺幣(下 同)共23萬8519元。另被告李人平於108年就學期間,邀同 被告李碧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1筆,計1萬7671元。上開二筆貸款均約定借



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 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 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利息自轉催 收款之日(110年6月24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 息1%計算。又約定除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百 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詎被告李人平違約未履行償還義務,依約原告自得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一次給付尚欠之本金25萬970元( 計算式:12萬1091元+12萬9879元=25萬970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李碧珠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 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放款借據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借據3 份、就學貸款撥 款通知書12份、放款交易明細表12份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  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放款借據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尚欠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利率 起迄日 利率 01 101年2月2日 9,039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2 101年8月27日 9,832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3 102年2月8日 9,837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4 102年8月26日 9,834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5 104年9月14日 27,518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6 105年2月19日 27,518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7 106年2月8日 27,513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附表二:
編號 借款日期 尚欠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利率 起迄日 利率 01 106年9月8日 28,013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2 107年2月21日 28,013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3 107年9月11日 28,091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4 108年2月10日 28,091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05 108年8月20日 17,671元 自109年12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9% 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6月23日止 0.09% 自110年6月24日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6月24日至110年6月30日止 0.19% 自110年7月1日至清償日止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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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