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方介立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莊忠憲
被 告 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迪健
訴訟代理人 黃麗卿
被 告 傑康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桂華
訴訟代理人 黃代豐
魏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
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傑康清潔有限公司應於7日內具狀說明所提109年10月29
日派工單上「42-44不可排後雨遮 排大門口明管」內容之記
載緣由、施作時有無遵照該記載(如有必要請檢附證明),
繕本逕送原告及被告國泰三育新村公寓社區管理委員會。
三、茲因上述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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