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消簡字,110年度,1號
STEV,110,店消簡,1,202206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消簡字第1號
原 告 高鶴軒

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
郭凱心律師
被 告 洪帟瑨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上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 有關貨品交寄及退貨日期之事實待釐清,有續行審理之必要 ,另如審理單內容所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嘉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