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336號
SSEV,111,新簡,336,202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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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 告 陳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答辯狀及相關答辯證據(繕本應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 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 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又審判長如認言 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 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 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有民事訴訟法第 267條第1項極第268條可資參照。
二、本院受理兩造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已訂言詞辯論期 日。茲依地政機關檢送資料,被告等協議由被告陳玉滿單獨 取得被繼承人陳王血遺留之不動產。茲因原告之起訴狀已說 明起訴原因及利害關係,為使言詞辯論期日有充足之準備, 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一定期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如逾 期未提出,本院得依同法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全辯論意旨。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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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